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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換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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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料(三份同步填入)
附件一
申請退稅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以下簡稱買受人) 向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出賣人)購買由 中華汽車(以下簡稱品牌公司)總經銷,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 中華三菱 品牌、車型汽車(以下簡稱新車)乙輛。

為配合政府公告實施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有關中古汽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以下簡稱專案退還款),品牌公司將協助買受人辦理申請中古汽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五萬元;惟新車所繳貨物稅未達五萬元者,實際退還金額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所需之手續,買受人特此同意須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提供予出賣人,由出賣人提供予品牌公司,以便向主管機關申請前述專案退還款。俟主管機關核實買受人資格與全部文件無誤並予以撥款後,再由出賣人轉支付予買受人。

一、專案退還款之申請資格:
(一) 於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公告生效日(以下簡稱生效日)起九年內(以下簡稱生效期間)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前述生效期間為自民國110年1月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二) 中古汽車指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十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前述登記滿一年期間內之中古汽車不得有停駛、繳銷、註銷等紀錄。
(三) 中古汽車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換購新車期間,於生效日後報廢或出口之前六個月及生效期間屆滿前報廢或出口之後六個月期間亦適用)。
(四) 新車之買受人與中古汽車報廢或出口之車主係屬同一人或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二、 專案退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條列於證明文件簽收單(本同意書背面)。買受人須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提供予出賣人。
三、 出賣人收到核撥之專案退還款後,依照買受人指定之下列取款方式,於日內(如遇銀行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支付予買受人:
銀行/郵局帳號:(附上存摺帳號頁之影本)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抬頭為買受人

若買受人未於民國日前備齊及提供本同意書背面資料予出賣人及品牌公司,視為買受人放棄申請前述專案退還款之機會,買受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本同意書自立書人簽署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二份,買受人及出賣人各執乙份為憑。

買 受 人:(簽章) 出賣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